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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创新驱动发展试点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14-08-29 来源: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点击:9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形成我市区域经济转型发展新格局,切实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成委发〔2013〕13号)和《成都市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2014—2017年)》(成科领〔2014〕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试点示范区建设,旨在通过政府的组织引导,着力打造一批国内领先、具有区域特色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产业园区、创新驱动发展试点示范区,形成一批具有全球比较优势、全国速度优势、西部高端优势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初步形成科技引领、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发展新格局。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对象为成都市内国家级科技产业化基地、重点科技产业化基地(园区)、区域特色产业(集群)以及校院地共建的环高校知识经济圈、高校科技创新产业园等。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分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简称示范区)和创新驱动发展试点区(简称试点区)两类,按照“典型示范、分类突破、梯次推进”和“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进行资助,资助期限均为三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区

(一)示范区建设发展目标明确,有符合产业发展实际的较为科学完善的示范区建设发展战略或规划。

(二)示范区应具备较好的产业发展基础,产业布局科学合理,产业集聚达到较大规模,主导产业优势突出,近年来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

(三)示范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强,拥有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参与了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定,部分主导产品在境外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或取得国际认证,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与骨干企业形成生产配套或协作关系。

(四)示范区内科技企业、研发设计和创新服务机构富集,重点领域建立了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有功能完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中试基地,拥有适应示范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需求的各级各类技术创新和服务平台。

(五)示范区所在地政府制定了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政策措施,设立了示范区建设工作机构,建立了相应的协同工作机制,并将示范区建设纳入中心工作加以部署和落实。

第六条  试点区

(一)试点区内产业布局较为合理,产业特色比较鲜明,有较为清晰的试点区建设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

(二)试点区应具备相应的产业发展基础,产业集聚达到一定规模并具备区域特色优势,近年来高新技术产业持续稳定发展。

(三)试点区内企业、研发和创新服务机构相对集聚,建设有相应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拥有与试点区特色优势产业相关联的技术创新和服务平台。

(四)试点区所在地政府制定了促进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设立了试点区建设工作机构,建立了相应的协同工作机制,并将试点区建设纳入重点工作加以部署。

第三章  资助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重点资助试点示范区创新发展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建设。具体资助内容如下:

1. 支持试点示范区发挥自身条件禀赋优势,培育区域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培育和发展区域特色产业,支持创新创业载体、重大科研平台建设、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科技人才引进培育、新兴科技服务业培育发展等创新基础能力建设项目。

2. 支持开展校院地协同创新,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共建科技产业园、成果转化基地及技术转移、企业孵化机构等,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成果产业化项目等。

3. 支持试点示范区开展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研究、区域重点产业技术路线图研究、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和创新服务能力建设研究、试点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编制等。

4. 支持建立区域创新发展评价报告制度,组织开展本区域有关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创新产出、创新环境等数据采集、监测评价等,探索构建区域创新驱动发展新机制。

第八条  对经评审符合开展示范区建设的园区(基地)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按三个年度分期拨付。对经评审符合开展试点区建设的园区(基地)给予不低于600万元的经费支持,按三个年度分期拨付。

第九条  开展试点示范的区(市)县要设立相应的配套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对试点示范区建设原则上给予不低于1:1的配套经费支持。

第四章  申报要求与程序

第十条  试点示范区建设由所在区(市)县政府申报。各试点示范区(市)县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为主”的要求,组建或委托相应的专业运营机构作为试点示范区建设的牵头实施单位和申请资助的主体。

第十一条  申报试点示范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创新驱动发展试点示范区建设专项申报书(含试点示范区发展规划和专项实施方案);

(二)专项经费预算申报书(按《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编制);

(三)所在区(市)县政府和专项实施单位提供配套经费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反映专项实施条件和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试点示范区建设常年受理申报。

(二)申报单位登陆“成都科技网”(www.cdst.gov.cn),进入“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下载并填报《成都市创新驱动发展试点示范区建设申报书》和《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

(三)申报单位将纸质申请材料(需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一式五份(含电子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市科技局。

第五章  立项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受理项目申请后,由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考察论证,符合条件的报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试点示范区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试点示范工作,制定和落实试点示范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建立试点示范工作协同机制,推进试点示范工作。试点示范实施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组织试点示范工作的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市科技局每年对试点示范区建设情况按《成都区域创新发展评价报告》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监测评估,并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决定拨付次年度的支持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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